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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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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有侵權的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陷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是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對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則哩方可以隨向法院施請改定監護權人,聲請變更親權行使之人。只要找出監護權(親權)人對子女照顧不周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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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 "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  ,這不只有權力 ,還有對子女扶養 .教育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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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4條規定 :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 , 以保護及教養的義務 ] ,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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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裁判離婚?

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對他方施以精神上或肉體上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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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  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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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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